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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0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00号文注册募集,于2021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83号文变更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债券交易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基金经理变更,主要对基金管理人章节进行了更新,基金管理人章节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7月12日,除上述事项外,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3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指《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东兴鑫 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 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指《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
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牛南洁先生,1971年 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 12月 29日)。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上海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国东方总裁办公室信息调研处副经理,发展规划部信息调研处副经理,市场开发部助理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副总经理,杭州办事处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黄言先生,1973年 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 5月 22日)、总经理(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 8月 1日)、财务负责人(任职起始日期:2025年 1月 7日)。曾就职于吉林省顺维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发行处主任科员(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副总裁。
刘亮先生,1974年 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3年 2月17日)。曾就职于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证券办、中国证监会福建特派员办事处。曾任福建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党办副主任、稽查处副处长、纪委委员、党办副主任(主持)、党办主任;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场外市场业务总部总经理、新疆分公司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理、东兴证券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1973 年 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总经理,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 4月 26日)。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出口处职员;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评审部经理;中国东方股权部、实业部、评估部助理经理、副经理;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企业融资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帆先生,1971年 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 5月 14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博士后,世界经济编辑部主任,副研究员,研究员,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教授。
岳克胜先生,1961年 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 4月 26日),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副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安保和先生,1956年 8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 4月 26日),杨凌秦岭山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源神氢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道固(海南三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陕西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曾任陕西省委经济工作部一般干部;陕西省委组织部任副处级干部;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陕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商文女士,1981年 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 11月 3日)。曾就职于新华社上海证券报社、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总部。历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总部执行董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二部总经理。
王广辉先生,1980年 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 4月 17日)、运营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
李宛霖女士,198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任职起始日期:2022年12月29日。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历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总监、ETF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裁、首席产品官、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查新征先生,1979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任职起始日期:2024年9月11日。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部。
任祺先生,毕业于莫斯科国立大学物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 6月至2015年5月,任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研究员、投资主办人;2015年 5月至 2016年 6月,任职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2016年 6月 任职资产管理委员会投资经理);2016年 9月至 2021年 8月,任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创新投资(北京)部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2021年 8月至 2024年 11月,任职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至今,任职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东兴兴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兴兴诚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冯晨先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国家电网下属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任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任职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2025年 6月至今,任职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东兴兴诚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东兴鑫远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兴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兴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旭先生,现任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价公司整体内控风险管理并提出建议。
(3)督察长: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4)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5)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岗位员工: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的内部控制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与注册登记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危机处置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线)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本集团总资产 121,520.3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9.05%,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5.73%。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48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 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 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 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 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 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 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 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ETF托管人””奖。2024年 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 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 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 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 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FT今年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年 12月,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2024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 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 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 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 5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 6月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 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 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 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62只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情况。
本基金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情况。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9年 10月 1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900号文核准。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20年 4月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其中,年度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